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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与学者提醒:未成年人犯罪惩处不宜一味轻缓化
时间:2016-07-28  作者:张敬博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本报北京4月16日电(记者张敬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同时也应正视未成年人犯罪的差异性,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部分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治和约束,而不能一味轻缓。”在日前召开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与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机制创新研讨会”上,部分学者表达了“另类”而理性的声音。

  来自公安部门的代表认为,在充分体现对未成年犯罪人关爱的同时,也要直面群众对安定社会环境的迫切需要,力求把握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操作分寸,探寻两者间的平衡点。实践表明,一味的宽松并未带来理想的控制效果,未成年人的犯罪率和再犯率未有明显降低。若仅将注意力集中在法律条文的更新上,忽略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理政策的斟酌,可能无法使新刑诉法的功能得到满意的发挥。“未成年人犯罪处理中出现极端保护的倾向,很可能使刑事诉讼陷入丧失程序和实体双重价值的尴尬境地。”河北省廊坊市中级法院院长王越飞与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少年法庭王萍法官的观点不谋而合,两人共同呼吁,不能笼统地以宽容的态度对待具有相当危险性的未成年犯罪人,应在强化心理辅导的基础上对其加以矫正。

  “对待未成年人犯罪的态度就如同一个钟摆,总是在社会安全和未成年人权益两个选项间匀速摆动,一旦摆动过大可能会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广西大学教授张鸿巍分析说,近年来美国等西方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政策有日趋收紧的倾向。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背景下,我国司法机关有必要逐渐转变视角,全面维护未成年人、被害人、社会群体的共同利益。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卢勤忠建议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常习犯等应以零容忍的态度,通过延长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严格逮捕条件等手段从严处罚;对不同年龄段、不同性别的未成年犯罪人及时进行差别化的干预和介入,并将犯罪预防的关口前移,降低再犯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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