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犯罪,惩治反革命,巩固革命政权,维护社会稳定是苏维埃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法律赋予苏区检察机构的重要使命。针对当时的复杂形势,苏区检察机构开展了一系列检察工作:开展检举运动,从严查处政府机关和地方武装中的阶级异己分子和动摇消极分子;掀起反贪风暴,同腐败现象作斗争,着力打造廉洁勤政的苏维埃干部队伍;积极镇反除恶,彻底消灭反革命组织及其活动。苏区检察机构依法进行执法监督,工作检查,犯罪侦查、预审和出庭公诉,为巩固红色政权,服务革命战争,保障苏区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932年2月,瑞金县苏维埃主席黄正贪污案发,临时中央政府从中敏锐地认识到苏维埃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决定在各级苏维埃机关、地方武装和企业单位中开展检举运动。运动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考察检举经过选举产生的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把其中的阶级异己分子、贪污腐化分子清除出去;第二阶段把运动推向各苏维埃机关、企业和地方武装;第三阶段是与另一场群众运动——节省运动结合起来,全面开展反贪污浪费斗争。检举运动开创了人民检察制度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优良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