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甲、龙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
被告人张某甲、龙某某等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环评手续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出资在瑞金市云石山某村开办炼铅厂,非法购置废旧铅蓄电池,拆解电池隔板用于冶炼铅锭。
2020年6月,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接到举报,查处了该冶炼厂。
经查,截至案发,该炼铅厂共计炼制铅锭180余吨,非法收入200余万元。
经鉴定,该冶炼厂在冶炼过程中产生了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气体,对周边群众的水稻产生了损害后果;炼铅厂堆放的电池隔板28.7吨系危险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代码为421-001-31]。
2021年7月2日,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张某甲、龙某某等7人犯污染环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市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对七名被告人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甲、龙某某等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危险废物清运费、危险废物处置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共计27.93万元。
一审判决后,张某甲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赣07刑终9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成功办理本案的同时,对于冶炼造成周边水稻减产的情况,我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积极为群众办实事,在诉前会同相关行政执法单位,促成当事人进行赔偿,为群众挽回损失5.4万余元,达到良好的办案效果。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瑞金市检察院始终保持对环境污染犯罪的高压态势,为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守护好瑞金的蓝天、碧水、净土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