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首 页  基本信息  检务指南  检察活动  统计总结  通知公告  联系我们
检察概况
院领导介绍
组织机构
检察长信箱
瑞金检察微信
瑞金检察微信
瑞金检察头条
瑞金检察头条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瑞金首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作出判决
时间:2018-11-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1月23日,由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瑞金首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作出判决,瑞金市人民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将杨某春、杨某平、杨某某、杨某四人分别判处11个月到2年零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件的审判,有力地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团伙,充分表明了瑞金市从严惩处黑恶势力犯罪的态度和决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9日,瑞金市安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讯公司)通过挂牌出让的方式,取得了瑞金市沙洲坝镇官山村社前小组所在地金鑫大道北侧商业用地使用权。2017年6月,安讯公司对该宗地以“金城一品”小区项目的名义进行商品房开发。开工建设以后,被告人杨某春、杨某平、杨某某、杨某等人为达到强揽工程的目的,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恶势力团伙,以项目地点位于官山村的地界范围为由,多次通过言语威胁、纠集村民到工地闹事、开车堵路等方式阻挠安讯公司“金城一品”项目施工。

    瑞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春、杨某平、杨某某、杨某以纠集多人阻止施工、威胁围堵施工人员、堵住通行的道路等手段,实施强迫安讯公司发包工程给自己或者特定的人、强迫已合法承包工程的承包商退出承包等行为,为非作恶,扰乱了市场秩序,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情节严重,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春纠集他人威胁、阻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于主犯;且因故意犯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属于累犯,应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平积极参与强迫交易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于主犯,应按其犯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且自愿认罪,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公开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春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被告人杨某平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被告人杨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被告人杨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依法没收被告人杨某春的犯罪所得人民币33450元、被告人杨某平的犯罪所得人民币27000元,上缴国库。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金都大道2号 邮编:3425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