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首 页  基本信息  检务指南  检察活动  统计总结  通知公告  联系我们
检察概况
院领导介绍
组织机构
检察长信箱
瑞金检察微信
瑞金检察微信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瑞金身边案丨首例!瑞金一帮助实施电信诈骗团伙获判!
时间:2020-07-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
由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
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宣判
该案是瑞金市检察院办理的
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也是首例利用“多卡宝”通讯设备
实施犯罪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初,张某林、杨某建购买多卡宝、无线路由器、交换机、手机卡等工具后成功在瑞金市区搭建了多卡宝设备,并以550元/天的价格将设备出租给境外人员实施电信诈骗,还雇请了廖某恩负责看管设备及更换手机卡等,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2万余元,帮助诈骗金额13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林、杨某建、廖某恩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 


 

检察官说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简单来说,即使你没有与他人共谋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但若在明知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也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司法机关在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同时,也更加注重对犯罪源头的治理以及对其他帮助犯罪行为的惩处。与此同时,广大人民群众也要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数据,提高防范应对诈骗行为的意识,一旦遭遇诈骗,要立即保存好相关证据,并第一时间报警,以避免和减少损失。 

法条链接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金都大道2号 邮编:3425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