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杨某某听说邻居张某某打了他家的鸡,便心生报复拔了张某某家菜园的菜。两人因此事发生口角,争吵期间,杨某某用锄头砸了张某某一下,造成张某某嘴唇、面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张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此后,杨某某主动承担了张某某的住院医疗费用及护工费共计19800元。
处理结果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官提醒
邻里相处以和为贵,在相处时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遇事一定不要冲动,保持理性,不然因为小事赔钱又坐牢,实在是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