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2月,刘某某来到黄柏乡刘某甲家附近,从刘某甲家后院围墙攀爬进入到院内,发现后院窗户处放有一把钥匙,便试着用该钥匙打开后门。成功打开门后,刘某某在卧室衣橱内找到现金500元,盗走后攀爬后院围墙逃离现场。
2023年4月,刘某某来到黄柏乡邓某某家附近,从邓某某家后院围墙攀爬到二楼阳台,进入卧室在床头柜内偷走现金1200元及黄金耳环一对(重3.29克)。刘某某将偷来的黄金耳环以1300元的价格卖出。经价格认定,该黄金耳环价值人民币1757元。
经查,刘某某自2003年起屡次犯案,二十年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7次,犯诈骗罪被判处刑罚1次,犯抢劫罪被判处刑罚1次,因殴打他人被行政处罚1次。此次已是第十一次落网。
处理结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