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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442万余元!瑞金一男子赚“外快”被判刑
时间:2023-10-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回顾


李某某送外卖时结识了“老刘”(身份待查)。2023年2月,老刘告诉李某某有个赚钱的路子,称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公司,以公司名义申请网店,再将网店卖出可以得到15000元好处费。

李某某答应后,便在老刘的安排下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公章和个人私章,随后办理了对公银行账户、结算卡、U盾等支付结算工具。

在开户时,银行工作人员告诉李某某不能将银行卡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并给李某某看了“严厉打击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还与李某某签订了承诺书,承诺不会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

但李某某为了赚取好处费,不顾银行工作人员的提醒与国家法律规定,仍然将办好的所有支付工具都交给了买家。

经查,李某某名下的公司账户被他人用于资金支付结算,金额共计442万余元,其中关联34名电信诈骗被害人被骗资金126万余元。

处理结果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某为获取高额好处费,配合他人开设公司并办理该公司单位结算账户及结算卡等支付结算工具,在银行工作人员充分告知其严厉打击惩戒买卖两卡犯罪活动的通告的情况下,仍予以出售,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达442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广大群众应保管好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和密码,切勿买卖、租赁给他人,否则可能面临法律的严惩。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外快”面前还是应当擦亮双眼,三思后行,以免沦为犯罪分子的“替罪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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