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某纺织公司的员工蔡某某,工作期间在厂长办公室发现两箱装机用的织针,萌生盗窃后变卖给他人牟利的想法,遂先后两次趁办公室无人之际将8盒2000枚织针藏在口袋、袖子里,带回后藏在车间机台处,下班后又将另外8盒2000枚织针藏在身上并带回宿舍。次日,蔡某某驾驶电动车将藏在机台和宿舍的总共16盒4000枚织针带出,并在微信上联系好外地的买家,通过快递将织针发出。案发后,公安机关联系快递公司将寄出的织针退回瑞金,发还被害人。
经鉴定,被盗的4000枚织针价值共计10800元。
处理结果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鉴定价值为10800元,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本案中蔡某某本是一名自食其力的工人,却因自己的盗窃行为,丢了工作,身陷囹圄。幸福是奋斗出来的,谨记不劳而获不可取,切莫心存侥幸,行一时贪念。若行之,则必将自己推入犯罪的深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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