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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一男子竟因酒驾沦为“逃犯”?
时间:2023-12-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酒驾被查获

却多次传唤未到案

甚至

被列为在逃人员?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王某某醉酒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1.67mg/100ml。后来,经多次传唤未到案,王某某被瑞金市公安局列为在逃人员。直到6月12日,王某某被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下辖派出所抓获到案。




处理结果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律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这种行为不仅置自己的生命安全于不顾,也将其他人的生命安全置于危险中,严重损害了公共安全。广大市民应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另外,应当依法接受公安机关传唤,不要想着躲到外地就能免责,因为酒驾沦为“逃犯”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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