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池某某在QQ群看到兼职赚钱的广告,便在群里回应,对方让他到指定的地点等待。到达约定地点后,一名男子(身份待查)给了他一部手机,并告知“做事”时会在群里通知。
后池某某在安排下,用他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来到瑞金某金店购买黄金。为了对方答应的2000元报酬,池某某在明知资金来源不合法的情况下,仍使用该银行卡购买黄金。
在刷了四次POS机支付了共219000元后,池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
经查明,池某某支付的219000元均为电信诈骗资金,店主已上缴至瑞金市公安局。
处理结果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池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是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然协助他人予以转移,犯罪数额219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买卖“两卡”、使用他人“两卡”,都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切记合法持有和使用银行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监制丨刘 慧
审核丨刘耀明
编辑丨翁德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