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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出售这个,瑞金一男子获刑六个月!
时间:2024-04-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只要将账户“借”给别人

就能够“躺赚”一笔收益

这样的诱惑你心动了吗?


要警惕!

你以为是“生财有道”

殊不知是迈进了犯罪的深渊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17日,肖某某在明知公司对公账户不能出租、出售、出借给他人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仍以5000元的价格,将其名下“某某有限公司”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出售给网友“猴子”(身份待查),并放任其使用该结算账户接收、转移网络违法犯罪资金。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猴子”使用肖某某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接收并转移多笔资金,其中涉及电信诈骗被害人刘某、高某等人被骗资金。

(图片来源于网络)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认为,肖某某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提供银行账户帮助进行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3年12月,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对肖某某提起公诉。经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肖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检察官提醒


由于企业注册准入门槛较低、对公账户开户审核条件相对宽松、转账额度较高且查询、冻结相较个人账户更为困难等原因,近来电信诈骗犯罪集团对企业的对公账户更为“青睐”,愿意高价“收购”用以流转诈骗资金。本案中肖某某明知公司对公账户不能出租、出售、出借给他人,却为利益铤而走险,最终身陷囹圄、得不偿失。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和各类市场主体,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支付账户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切莫为蝇头小利而出借、出租、出售,以致沦为电信诈骗帮凶而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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