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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取钱就可以拿到“好处费”?瑞金一男子沦为电诈帮凶被判刑
时间:2024-08-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常言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一男子明知他人实施犯罪

仍多次提供相应的帮助

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最终自食其果



情回顾




2021年11月27日,林某某在明知他人用其提供的银行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仍将其名下的银行卡、手机支付账户及密码提供给对方,并通过配合刷脸的方式,帮助他人接收、转移违法犯罪资金7万余元。

林某某获利600元后心存侥幸,于2021年11月30日再次向对方提出出售银行卡赚钱,继续按照上次的方式帮助他人接收、转移违法犯罪资金8万余元。经查证,林某某出售的两张银行卡进账资金中直接关联电信诈骗被害人的被诈骗资金14万余元。


处理结果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林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是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然协助他人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决林某某犯掩饰、隐瞒非法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检察官提醒





切勿贪图蝇头小利,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赃款,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否则,可能构成犯罪。切记:管理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支付宝等,脚踏实地生活,谨防因小失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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