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一男子明知他人实施犯罪
仍多次提供相应的帮助
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案情回顾
2021年11月27日,林某某在明知他人用其提供的银行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仍将其名下的银行卡、手机支付账户及密码提供给对方,并通过配合刷脸的方式,帮助他人接收、转移违法犯罪资金7万余元。
处理结果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林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是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然协助他人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决林某某犯掩饰、隐瞒非法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检察官提醒
切勿贪图蝇头小利,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赃款,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否则,可能构成犯罪。切记:管理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支付宝等,脚踏实地生活,谨防因小失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