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规定
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退回医保基金损失;暂停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除上述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1.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2.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骗取医保基金;
3.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并接受返现、实物或者获得非法利益。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