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租来的轿车转卖给他人
妄想空手套白狼
却套来了牢狱之灾
案情回顾
刘某某因赌博、做生意亏损等原因欠下众多债务且无力偿还,加之债权人索要债务,便产生从租车行租下车辆进行抵押换钱的想法。
2024年9月21日,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了瑞金市某汽车租赁公司,并与该汽车租赁公司签订合同,以600元一天的价格租下一辆奥迪A6轿车。租到车后刘某某一方面联系制假证人员,以350元的价格制作了一本假的车辆行驶证;另外一方面联系回收二手车的肖某某。
2024年9月22日,刘某某在拿到假的车辆行驶证后,将从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的奥迪A6轿车以18.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肖某某,根据合同约定肖某某先向刘某某支付了3.5万元,剩余15万元待车辆过户后支付,刘某某获得3.5万元后将该资金用于个人开销及归还债务。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155000元。
处理结果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骗租他人车辆后用于出售,涉案车辆价值15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瑞金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租车合同诈骗属于近年来多发的新型诈骗。犯罪分子隐瞒真实租车意图,向租车公司承租车辆后,冒充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出售或抵押给他人,不仅让汽车租赁公司、购买人、抵押权人蒙受了损失,也扰乱了行业秩序。
相关企业或者个人在购买车辆或者办理车辆抵押借款时务必要提高警惕,注意审查车辆相关证件、权属证明、手续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汽车租赁公司也要严格审核租车人的相关证件手续,仔细辨别其真实意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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