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瘾发作但囊中羞涩,怎么办?为了满足酒瘾,一六旬老翁不惜以身试法,屡次伸出盗窃之手,最终东窗事发,自食恶果。
01
基本案情
廖某某患有酒瘾,但因无业没有资金来源,本想通过捡废品卖钱换酒,途中看到路边停放的一辆货车车斗内有大量螺丝、钢材等金属配件,于是趁车内无人,实施盗窃行为。廖某某自2024年8月份开始,分8次从红色货车后车斗内盗得不锈钢抱箍、不锈钢螺栓螺帽共计70余斤(经价格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620元),均被其销售给了废品收购站,获利人民币60余元,均被廖某某用于买酒。
02
案件处理
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620元,数额较大,且其曾因盗窃一年内被行政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决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小酒怡情,大酒伤身。喝酒要有度,无节制的饮酒不仅有害健康,而且可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莫伸手,伸手必被抓,小心贪小便宜惹大麻烦,甚至被判刑,切勿心存侥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