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最经常问检察官的一句话就是“对我不起诉了,我是不是就没事了?”,答案并非如此,今天用一个案例讲清楚,为什么说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不刑不等于不罚?
基本案情
某企业主要经营矿产品加工,于2020年在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林地上陆续建设成品料仓、控制房、过磅房等房屋,并实施了硬化停车场、成品料仓周边空坪等设施行为,造成林地被大量毁坏的后果。后经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企业共计非法占用林地40余亩,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该企业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之行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综合考量该企业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同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所涉土地已基本转为建设用地等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将该案移送行政检察部门,由行政检察部门依法移送相关单位作出处理。
事实上,相对不起诉只是不起诉的一种,检察机关做出的不起诉决定还有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但所有的不起诉案件,刑事检察部门都要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是否应对被不起诉人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行政检察部门经审查后认为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检察意见书》,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并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本案虽以“不起诉”告终,但其中蕴含的警示意义发人深省。林地、土地资源属于生态保护红线范畴,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毁坏。市场经营主体应当牢固树立生态法治意识、增强法律观念,严守用地审批制度,杜绝心存侥幸、违规占用,切勿因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触碰法律底线。
不起诉属于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的法定处理结果,不代表涉案行为不存在违法问题、无需承担法律负面评价。为杜绝“以刑代罚、不刑无罚”的监管漏洞,检察机关依法启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将案件移送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实现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有效贯通,既彰显司法温度,又守住法律底线,筑牢生态环境法治防护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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