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恋遇到“真命天子”
借用银行账户带你投资理财
一场居心叵测的“甜蜜恋爱”
最终演变成犯罪案件
从受害人沦为电诈帮凶
她经历了什么?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7日,朱某通过QQ认识了张某,三天后双方在网络上确认男女朋友关系。同年4月15日,张某称其在中国燃气网站投资了10万元,提出让朱某帮忙管理其账户,随后朱某按照张某的指导帮其在网站投资,均获得了收益。
在张某诱导下,朱某在该网站注册了自己的账户,也开始在网站充值投资。不仅如此,张某还以借钱投资为由,让朱某提供银行卡给其接收资金,之后陆续有61.2万元资金转入朱某银行账户或其本人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朱某再按张某的要求将资金取现或充值投资。
经查询,朱某上述银行账户接收的资金中包含上游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周某被诈骗资金6.5万元。
2024年7月26日,朱某主动投案自首。
处理结果
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朱某在明知可能是违法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下,仍提供本人银行卡等支付结算账户并协助转移,金额6.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瑞金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朱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网络交友要时刻保持警惕,在投入感情之前,一定要了解对方的真实身份,不要被诈骗分子的花言巧语所迷惑。
切勿出租、租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支付账户给他人。对于任何要求操作账户转移来历不明的资金的要求,都应坚决拒绝。
不要心存侥幸心理,若发现骗局苗头,请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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