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时的贪念
化身“黄金大盗”
偷了“金首饰”
换来“银手铐”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盛某因和家人闹矛盾,借住在其前男友朱某家中。一天早上,盛某趁朱某及其家人外出时,将保险柜里的黄金手镯、黄金项链偷走,两件黄金首饰共重57.33克,售后获利人民币25202元。之后盛某从外地回到瑞金,准备继续借住朱某家中,盛某通过联系朱某,得知只有朱某父亲在家,趁朱某父亲出门时,再次将保险柜内黄金戒指、黄金手链、玉手镯偷走,两件黄金首饰共重7.57克,售后获利人民币4587元。
同年10月,经朱某父亲劝说,盛某归还了盗得的玉手镯,并主动到瑞金市公安局接受调查。盛某所得赃款29789元,部分被其用于日常开销,部分用于购买私人物品。经瑞金市价格监测认定中心认定,涉案64.9克黄金价值人民币39765.61元,玉手镯价值人民币200元。
处理结果
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9965.6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盛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瑞金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盛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盛某因一时贪念将罪恶之手伸向身边人,不仅失去了感情、钱财,还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最终失去了自由,也给自己的人生经历留下了污点。法律红线不可逾越,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否则终将付出代价。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防盗意识,注意妥善保管财物,避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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