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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身边案丨酒驾后“补救式”饮酒,妄图脱责?司机注意!
时间:2025-12-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是交通安全的底线准则,但仍有驾驶人员心存侥幸,甚至想出“补救式”饮酒的歪招逃避追责,最终只会自食恶果。


案情回顾

2024年8月27日,被告人李某在瑞金市象湖镇接官亭附近一家水酒店喝了一碗水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瑞金市象湖镇沿江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途中遇刘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相对方向驶来,两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为逃避法律追究,去超市买了两瓶百威啤酒并当场喝完。经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03mg/100ml。经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再次饮酒掩盖酒驾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补救式”饮酒不仅不能脱责,还会给刑期加码。法律红线不容触碰,任何规避责任的“小聪明”,最终只会换来更沉重的代价。在此提醒广大民众:务必引以为戒,坚守“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底线,既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四条第四款: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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