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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身边案丨以为赚点好处费,一判后悔犯了罪
时间:2026-04-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回顾

2022年11月,钟某的朋友告诉钟某称出借银行账户可以赚钱,钟某答应后到村委会开具了办卡证明、到派出所签订了办卡承诺书,随后到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同年11月11日晚,钟某与钟某甲一同来到镇上与一陌生男子对接,钟某通过指纹登录手机银行后将自己的手机和银行卡交给该陌生男子,该男子在手机上操作,需要转账时钟某通过指纹验证配合对方操作。之后该男子称因银行卡限额还有两万元未转出,要求钟某到银行网点取现。事后钟某获得一千五百五十六元好处费,钟某甲获得两千两百四十四元介绍费。


经查国家反诈数据大平台,钟某银行账户接收资金共计五万五千元,其中包含上游电信诈骗案件赃款共计两万五千元。

2022年11月19日,钟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同年11月,钟某退还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五百五十六元。



处理结果


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钟某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资金,仍提供其本人名下银行卡协助他人转移资金,数额两万五千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瑞金市人民法院判决,判处被告人钟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本案中钟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通过转账、取现、收购、藏匿等方式掩饰、隐瞒。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无论出于“朋友情面”,还是贪图微薄“好处费”,只要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就会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面对来路不明的财物与转账,务必擦亮双眼、守住底线,不碰赃款、不转赃钱,莫因一时侥幸,毁了自身前程。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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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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